毒品犯罪隐蔽性强,一般没有目击证人,也没有类似于故意杀人、抢等案件中遗留作案痕迹的犯罪现场,取证工作有一定特殊性,且难度较大。同时,毒品犯罪分子到案后不认罪或者翻供的现象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特别是在幕后起组织、指挥作用的毒品犯罪分子,由于不直接出现在毒品交易地点或运输途中,到案后不认罪的情况非常普遍。为避免因犯罪分子不认罪或者圈供而导致定罪证据不足的现象,对犯罪分子在交易或者运输毒品过程中及时进行抓捕,即“人赃俱获”,对于依法有力打击毒品犯罪十分重要。但是,即使是“人赃俱获”的案件,犯罪分子也可能不认罪或者翻供以逃避罪责。对于被告人翻供的,既不能无视其翻供内容,一律采信其以往所作有罪或者罪重供述,也不能遇翻供就生疑,认为前供一律被否定,从而得出案件没有有罪供述乃至事实不清的结论。对于翻供案件,应当结合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分析,申查被告人的翻供理由是否成立,内容是否可信,进而确认有罪事实是否成立。
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先后翻供,但没有证据证实其以前所作的有罪供述违背其自愿性,翻供内容的合理性不足,不足以推翻有罪前供。 江苏通雅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律师团队和企业法律顾问团队,专业研究企业经营法律风险控制,具有无罪辩护成功案例,我们专注于为您保驾护航! 无罪辩护,请致电:180-6179-6816;189-1382-72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