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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摊上大事了!

[ 发布日期:2020-06-04 10:08:35 点击: 来源:南京律师事务所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近些年,随着城市现代化进程的发展,城市的楼越建越高,高楼抛物品、抛酒瓶、抛垃圾的行为屡见不鲜。

——“砖头、西瓜皮、灯泡……成都一小区现多起夜间高空抛物”。

——“近日,有媒体报道,江西省南昌市一小区内,一名78岁老人被五楼扔下的一辆共享单车砸中不幸离世,这为高空抛物造成的恶劣后果再添新的一笔。”

——“海口不少小区经常遭遇楼上住户“泼水”,楼下住户、行人屡屡遭殃。”

高空抛物不仅仅是民事赔偿责任问题,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适合高院近日公布了关于高空抛物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定罪处罚的指导案例。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诉李旭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于2018年2月1日做出被告人李旭晨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的刑法处罚。该案件中,事实部分表明李旭晨曾于2017年5月18日18时许,在楼上阳台向楼下扔下一个啤酒瓶与一个玻璃杯,其中玻璃杯砸中站在楼下操场上的叶某某,致使叶某某颅骨严重损伤。

法院认为李旭晨从50余米的高楼上先后将空啤酒瓶、玻璃杯抛出,其结果可能伤及不特定多数人,其行为造成了相应的危险和侵害结果,对人员可能造成的伤害的危险性与刑法所列明的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等犯罪行为的危害性相当,且李旭晨作为成年人,具备正常的心智及认知能力,明知楼下是学校操场,仍然不计后果地将玻璃杯扔下,明知自己实施的是危害行为,仍然放任该行为的发生,主观上具有故意,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法发[2019]25号《适合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此类行为,适合高法做出了不同类型的区分:

依照《刑法》第114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的情形:行为人故意从高空中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

依照《刑法》第115条第一款处罚的情形:行为人触犯上一种情形,造成了他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

依照《刑法》第233条、235条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处罚的情形:行为人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他人重伤、死亡的。

依照《刑法》第134条第一款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的情形:行为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该意见准确区分了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的刑事处罚原则,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社会危害程度,做出了区分。

新规对于该类刑事责任的处罚,处罚的适合低量刑档次高于故意伤害过失致人重伤的量刑档次,刑期的压力远远高于此前的处罚。

江苏通雅律师事务所在这里提醒大家,高空抛物不仅是道德问题,也是对自己和其他人的不负责任,更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江苏通雅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律师团队和企业法律顾问团队,专业研究企业经营法律风险控制,具有无罪辩护成功案例,我们专注于为您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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