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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交通厅原厅长受贿370余万元 一审获刑十一年

[ 发布日期:2016-06-11 18:53:22 点击: 来源:南京律师事务所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广西交通厅原厅长受贿370余万元 一审获刑十一年

  本案来源于人民法院报

  【基本案情】2004年至2009年10月,黄某在担任广西交通厅党组书记、厅长,以及2009年11月至2011年9月担任广西交通厅党组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承揽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高速公路配套服务区(含加油)建设项目、获取建设材料供应权、取消广西某高速公路附属公路项目连接线的建设、变更高速公路建设履约保证金提交方式、人员职务晋升等事项上,为广西心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西领航交通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广西阳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广东龙光(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和个人提供帮助,先后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376.297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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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结果】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60万元;对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律师点评】黄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从轻处罚。黄某受贿所得赃款,应依法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