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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刑事律师:张某某抢劫、强制猥亵妇女案

[ 发布日期:2016-12-14 10:02:38 点击: 来源:南京律师事务所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基本案情】2015年3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因经济拮据而萌生抢钱的想法。同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从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坐车至该区亭林镇,后在亭林镇上寻找作案目标。当晚21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尾随被害人何某至亭林镇华亭路171号北侧河边小路上,其从后方捂住何某嘴巴,并用手拉何某背包但未能得手。被告人张某某又转而强行抚摸何某的胸部和下身,并持续一定时间。何某对此实施了一定反抗行为,并为保护自己而顺势蹲在地上,其背包也掉落在地。被告人张某某在继续用手控制何某身体的情况下,从何某背包内抢得一皮夹后逃逸。该皮夹有现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970元及何某身份证等物。经鉴定,该皮夹价值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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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结果】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暴力方法抢劫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张某某以暴力方法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告人张某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以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千元;扣押在案的赃物发还被害人;责令被告人张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案件评析】行为人在实施抢劫行为过程中,临时起意采用捂嘴、控制被害人身体等方法,不顾被害人反抗,强行抚摸被害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程度的,其行为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行为人实施完毕强制猥亵妇女行为后,在继续控制被害人人身的情况下,继续强行抢走被害人钱包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强制猥亵妇女罪与抢劫罪并不构成牵连犯情形,应实行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