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单位:泰兴市人民法院 作者:雪峰 阳灿 发布日期:2018-8-10
近日,被告人叶某某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至2015年10月间,被告人叶某某在泰兴市珊瑚镇前新村经营制衣厂过程中,先后拖欠该厂员工卜某、黄某等29名工人的工资合计人民币246583元,为逃避支付工人工资,2015年10月初被告人叶某某关闭手机外逃。2015年10月19日,泰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被告人叶某某仍未在指定期限内予以支付,并继续逃匿,2016年6月2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2016年7月25日,泰兴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被告人叶某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上述工人工资,被告人叶某某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给付义务。后某、黄某等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上述民事判决。2017年1月4日,法院依法查封了被告人叶某某的缝纫机器设备,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被告人叶某某变卖查封的缝纫机器设备,得款人民币62000元,法院将上述款项发还卜某、黄某等工人。被告人叶某某仍拖欠工人工资人民币184583元。
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叶某某与卜某、黄某等29名工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了29名工人的谅解,同时自愿缴纳财产刑执行保证金人民币20000元。
法官评析:被告人叶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叶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已按执行协议履行完毕,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缴纳财产刑执行保证金,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叶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给予一定的考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