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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 发布日期:2016-01-17 13:13:53 点击: 来源:南京律师事务所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四名被告因他人欠债,非法拘禁债务人四天,经江苏刑事犯罪律师辩护团队出庭辩护,适合终均判处有期徒刑,适用缓刑。

  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非法拘禁侵犯了公民的身体自由权,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审查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着重考察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嫌疑人是否有非法拘禁他人的主管意愿。如果受害人只是担心离开嫌疑人的势力范围,可能会受到殴打迫害而未离开或未报警自救,嫌疑人本身并无非法拘禁的意愿,则不构成非法拘禁。

  其二,受害人是否行为自由、通信自由。如果受害人行为不受约束,通信不受控制,只是因为嫌疑人跟从他,则不构成非法拘禁(是否构成其他犯罪另当别论)。

  其三,受害人被拘禁的时间长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应予立案。因此,我们认为,公民之间的非法拘禁如果未造成其他损害或严重后果的,也应考虑非法拘禁的时限。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2)鼓刑初字第44号

  备注:鉴于判决书篇幅较长,编者进行了删减

  公诉机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2011年12月15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2012年1月20日被逮捕。

  辩护人:邱加明律师。

  被告人杨A,男,2011年12月15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2012年1月20日被逮捕。

  辩护人:霍国平律师

  被告人杨B,男,2009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1年12月15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2012年1月20日被逮捕。

  被告人辛某,男,2011年12月15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后被取保。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鼓检诉刑诉(2012)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杨A、杨B、辛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查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京市鼓楼区检察员指控,2011年12月11日,被告人刘某为讨要债务,指使被告人杨A、杨B将和刘某有债务纠纷的朱某从其定淮门家中带至栖霞某小区204室。为防止朱某逃跑并迫使其还钱,刘某还指使杨A、杨B、辛某轮流看管朱某,并带其出门借钱用于还款。2011年12月15日,被害人朱某在本市某医院内被民警解救。

  上述事实,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并有书证、物证、人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系共同犯罪。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非法拘禁罪,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本院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可对被告人定罪免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刘某在共同犯罪中系召集者,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杨B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四名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因索要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惩罚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杨A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杨B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辛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二О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