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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某故意伤害案

[ 发布日期:2016-05-31 17:44:41 点击: 来源:南京律师事务所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白某某故意伤害案

  本案来源于浙江省高院

  【基本案情】2013年11月29日16时50分许,某中学学生被告人白某某因琐事与同学被害人王某、夏某某、于某某发生争吵,后双方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白某某用随身携带的尖刀将王某右侧背部刺伤,将夏某某左肩刺伤。18时许,白某某到派出所投案自首。经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王某损伤属重伤,夏某某损伤属轻微伤。

  案发后,白某某的法定代理人积极赔偿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各被害人的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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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结果】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白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宣判后,白某某未上诉,判决结果已生效。

  【律师点评】本案亦是一起典型的校园暴力犯罪,被告人及被害人均系在校未成年学生,仅因琐事发生争吵,从而演变为持刀伤害行为,不禁让人感到痛心。人民法院以坚持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原则,判处白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将教育和挽救的政策落实到对未成年人在校园内犯罪的执法过程中,强化了刑罚对未成年人在校园内犯罪的改造功能。对于此类校园犯罪,除了刑罚惩处,还应加大对校园师生的普法宣传力度,提高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加强学校的管理体制,杜绝类似悲剧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