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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开设赌场案

[ 发布日期:2016-05-31 17:46:13 点击: 来源:南京律师事务所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邓某开设赌场案

  本案来源于浙江省高院

  【基本案情】2014年3月,被告人邓某伙同李某(另案处理)等人经事先合谋、约定共同出资,并由李某提供场地,邓某负责日常经营管理的形式并确定好分红比例后,经先后购买了两台可供16人同时进行赌博的“捕鱼机”,并先后在李某家中进行非法赌博活动。邓某还找来陈某(未成年人)、吴某(二人均另案处理)到赌场帮忙。

  2014年4月15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公安鉴定,涉案的两台“捕鱼机”属于赌博机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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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结果】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对被告人邓某作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的判决。

  【案件评析】在本案中,虽然只有两台可用于赌博的游戏机,但根据2014年3月26日发布并实施的《适合高人民法院、适合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大点第三款的规定:“可同时供多人使用的赌博机,台数按照能够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的数量认定。”并经公安部门鉴定,本案的两台游戏机共可供16人同时赌博,应当按16台赌博机计算。因此,本案被告人邓某利用16台游戏机开设赌场,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