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媒体获悉,省高院以故意杀人罪核准庆阳中院判处赵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经复核查明,2012年8月间,生于1983年的赵某某与被害人黄某某在酒泉市打工时相识,逐渐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2013年10 月17日,赵某某从金塔县来到环县,找到黄某某,并在环县洪德乡一宾馆租房同居。2013年10月25日晚上,赵某某发现黄某某手机内有与其他男性的暧昧短信及照片,认为黄背叛了自己。10月27日下午,二人因手机短信的事发生争吵。赵某某称黄背叛了他,遂掐住黄的颈部,致黄死亡。次日2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租用车辆将黄的尸体拉到环县人民医院就诊,称黄喝了农药,接诊医生经询问产生怀疑,寻机报警,公安民警赶来将赵某某抓获。
庆阳中院以故意杀人罪依法对赵某某判决后,该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遂报送省高院复核。
此文章来源于网络
江苏刑事律师犯罪辩护团队具有无罪辩护、罪轻辩护等众多成功案例。南京刑事律师联系电话:18913827268,QQ:3128887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