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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十七岁的在校女生发生性行为是不是强奸罪

[ 发布日期:2016-06-12 08:05:04 点击: 来源:南京律师事务所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导读:强奸,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虐袭、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让自己获得快感的一种行为。那么,与满十七岁的在校女生发生性行为是不是强奸罪呢?下面找法网小编为你整理。

  网友咨询:

  本人通过网上认识十七岁的在校女生,其不想读书,跟我弟外出打工,期间他俩自愿发生性行为。现在她家人要我赔偿5000元,否则,告我强奸罪和拐卖罪。

  律师解答:

  女方已满十四周岁,且双方自愿的,不存在强奸以及拐卖的情况,建议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以让对方起诉。

  相关法律知识: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适合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构成犯罪。本案中,被告人胡某明知陈某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仍然与其发生性关系,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无论幼女是否自愿,均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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