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男子欲行不轨2度被女子打倒,连磕3个响头后逃跑,民警经过多日侦查将此人抓获,因涉嫌强奸未遂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那么,强奸罪如何处罚呢?下面找法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山东临沂,1名男子在市区一商铺打起了老板娘的主意,在店门口缠磨打烊回家的老板娘遭到警告,又谎称闹肚子要借店内卫生间用,在店内对老板娘欲行不轨,没想被老板娘打倒在地。
老板娘放其起来时,此人再度骚扰,又被老板娘打倒摁压地上。随后老板娘跑出店门叫喊,男子追出门外吓得连磕三个响头后逃跑。兰山公安分局民警经过多日侦查将此人抓获。4月3日下午,嫌疑人因涉嫌强奸未遂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相关法律知识: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1] 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犯罪处罚
1,犯该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4
对妇女教唆或帮助男子强奸的处罚:
妇女教唆或帮助男子实施强奸犯罪的,是共同犯罪,应当按照她在强奸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定为教唆犯或从犯,依照刑法有关条款论处。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此文章来源于网络
江苏刑事律师犯罪辩护团队具有无罪辩护、罪轻辩护等众多成功案例。南京刑事律师联系电话:18913827268,QQ:3128887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