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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刑事律师案例:酒后驾驶莫轻视 自身事故亦担责

[ 发布日期:2016-09-11 17:13:09 点击: 来源:南京律师事务所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酒后驾驶莫轻视 自身事故亦担责

  【基本案情】2016年5月6日9时许,孙某酒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三轮摩托车(未悬挂车牌),由北向南行驶至萧县某镇灯塔路口南约30米处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致三轮摩托车侧翻,被萧县公安局巡逻民警查获。经用酒精检测仪对被告人孙某进行检测,属于醉酒状态,后对其抽血进一步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4.0mg/100ml,属醉酒驾驶。被告人孙某于2016年5月11日经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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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结果】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孙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南京刑事律师案件评析】孙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孙某无驾驶三轮摩托车资格,具有从重处罚情节,其经电话联系后能主动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具有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综合以上量刑情节,法院遂对孙某作出上述判决。